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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大概是这样的,建筑工地,一位男性管道工因个人操作不当或突发疾病致死亡,所从事工作是自招工以来一直在做的事,并未变换工种、增加工作量或工作负重,该名工人招工时谎称45岁且有妻小,出事后经证实实为50岁,且无妻小、父母、兄妹。现在家中有个门房的叔叔(不是亲的)及一群沾亲带故的亲戚出面要求赔偿,目前还在洽谈中。我想从法律的角度咨询一下这种情况该如何赔偿?有这方面的法律条款明文规定吗?

合同纠纷 2018-10-21 1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15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
    因此,如果死者与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并非劳务关系的情形下,你所描述的情形,我认为应当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向所在单位申请要求协助认定工伤,随后依法享受相关的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并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包括工伤保险
    导致此种情形下 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待遇,死亡的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可以依法起诉单位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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