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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的门面房合同没到期 房东要收回去,还说我不走要漫天要价 我合同上写的有违约金10000元。但是听说要评估损失,我想请问下如果房东非要我走的话,这个评估损失是怎么算的。我租的是门面房做生意的。评估损失的话怎么是怎么评估

损害赔偿 2018-10-21 11: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已经到期2个月”,证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个月前租房人续交了1年房租”,证明对方的要约是继续租赁一年,而你接受了对方的租金,表明你同意了对方的要约,构成承诺行为,合同期限达成一致,即一年。
  •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条款一般会在合同中说明,以合同为准,一般有以下2种。
    1,适用定金罚则,即买方违约不退定金,卖方违约返还双倍定金
    2,比例罚则。以合同金额的10%为上限。
    实践中,一般会采用第一种“定金法则”,约定定金。
  • 房东提前收回房屋,是否承担违约风险,取决于双方的租赁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房屋买卖,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新房东继续有效。
    (2)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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