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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先生所在单位是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我先生于2013年3月27日在单位工作时,意外被铁板弄伤,造成脑内多处出血,脑硬膜下血肿(还有颅骨骨折,颅底骨折,珠网膜下腔出血,额叶颞骨损伤,头面外伤缝合,脑挫伤,肩胛骨骨折等)。他们单位报经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工伤认定书现在已经下发到我们手中。从2013年3月25日入院至今,一直用药物治疗。住院期间所发生费用都是由他们单位先垫付的。由于我本人1998年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经劳动能力鉴定4级后从单位退职至今,一直在家中用中药维持生命,没能力出门打工挣钱,所以家里经济极其困难,基本全靠我先生的工资维持基本生活,我先生也是他们单位经济困难职工,单位工会和市工会曾多次在春节时给以救助。我先生现在准备过几天伤情基本稳定后,出院回家休养。面对10万元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我压力很大,想寻求法律的帮助,想咨询如下:1:单位说“工伤停工留薪期”仅指住院期间,不包括出院后康复期,这种说法对吗,停工留薪期具体如何界定如何理解呢

劳动纠纷 2018-10-21 13: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工伤康复期间进行复查时可以进行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1、已经工伤认定,还没有进行伤残鉴定的,正常情况下,仍在医疗期内的。医疗终结日期,一般在劳动能力鉴定的时侯,会写在鉴定报告上面的。
    2、地方停工留薪的目录只是一个参考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那个规定的范围的,一般地方规定的时间是足够恢复的。
    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医疗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
    4、如果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离职处理,是违法的,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的。
  •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向劳动监察投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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