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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居民楼无院墙,无物业管理,经街道和城建局批准在居民楼楼下建设一层平房和院墙,要求住户筹建,当时居民不情愿出钱,本人个人出资建设院墙车棚和平房,并与街道签订协议为居民有偿提供物业服务,两年后居民不在缴纳物业费。现居民以没提供物业服务和土地所有权为由 要求将房屋归集体所有,并将近年房租退回作为物业费用 是否合理?

房产纠纷 2018-10-22 01: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外销房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储备金作为房屋大修及公共设备大修理费用,日常管理不能动用这笔费用,储备金在房屋所有权能转移物业管理部门不予追回,由房屋所有人之间自行转结。  房屋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添置的费用;  公共部门的水、电、煤气、建筑的费用;  公用部位的清洁、上门收集清运垃圾和清洗蓄水池等费用;  护花利草、保安服务费用;  管理费用(管理所需的日常开支、管理人员的薪金,以及管理必要的利润)。
      其他物业管理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 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  
    (1)占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房屋进行直接的实际控制或掌握的权利。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指所有权人对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无损于房屋的本质。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权。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经济收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权。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房屋有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  一般说来,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必须同时包括上述四项权利。但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有时会脱离所有权。
  • 物业管理费用的基本构成:  
    1、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  
    2、房屋设备运行费:用于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所需的费用。  
    3、保洁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服务所需的费用。  
    4、保安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保卫服务所需的费用。  
    5、维修费:用于物业维修服务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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