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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合法经营者,同一个合法经销企业入货饮料五件,销售过程中,工商对该产品迸行检查,几天后,检查结果出来,有十四项,其中有三项不合格,工商进行下架,索取有关产品的经营个体户和经销企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质检报告,产品入货清单【即是三证】请问;1.个体合法经营者下次或每次进货时,是否先拿去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才可以进货?2.该食品包括所有的食品的QS生产许可“标识”是什么意思?3.一个合法经营者是消费者也是收害者,是不是?为何工商部门执法者不去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发而对合法经营者处罚!这样子的处罚合理吗?

消费者维权 2018-10-22 07: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这是我国法律为惩治假冒商品等欺诈行为的特别规定。
  • 经营企业和生产企业都可以处罚。 《产品质量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以上规定,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起诉,应该在发现自已权利受到侵害一年内提出,如超过一年,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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