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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您好,我十月份从公司离职,公司拒绝发放防暑降温费,说只发放高温津贴,1、请问这两者是一回事儿吗?2、防暑降温费是每个员工(无论工作环境和岗位)都可享有的嘛?3、每个在职员工都可享有防暑降温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纠纷 2018-10-22 11: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如果公司没有给你劳动合同,无法证明你还在试用期,你可以快递形式寄送书面辞职书(保留快递单据),30天后即可离职。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的,你可去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 (一)全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07年确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将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上调2元。


    (二)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6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  但目前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但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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