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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2014年4月28日在他公司工作时发生这件事,这次事故是由于他在调试剪板机时刀片调试太紧,折断的刀片小部分弹入左眼,导致眼角穿通伤,引起内伤性白内障,当时视力是0,在2014年5月2日做了第一次手术,取出以破损的晶体,之后在家修养了四个月后医生通知在2014年8月25日去做第二次手术安装人工晶体,休息了25天,9月20日他去上班了,因为他怕他休息久了,公司不给他赔偿。我爸爸已经在那个厂里做了12年了,他非常老实,都是别人欺负的对象,当时受伤的时候公司开全体大会,说是因为他操作不当才发生这个事故,还说要处罚他,我很担心他被欺负了也不敢说。。在8月初公司让他去做了工伤鉴定,现在结果还没出来,我想知道这大概能评到几级?赔偿项目有哪些?大概能赔偿多少钱?我想心里有个数,还有就是如果觉得结果不合理应该通过怎样的途径解决?还有带薪休假有期限吗?带薪休假的工资是怎么算的?

合同纠纷 2018-10-22 12: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至于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根据《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认定工伤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医疗费:(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符合相关目录规定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3)生活护理费;   
    (4)交通食宿费;   
    (5)辅助器具配置费;   
    (6)伤残津贴;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丧葬补助金;   
    (10)供养亲属抚恤金;   
    (11)康复性治疗费用;   
    (12)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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