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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情况是这样的:就是今年5月份的时候我朋友去北京参展了,在撤展的时候成交了一单,当时是当场打包发货的,在发货的时候我朋友再三要求客户找正规的大物流公司,但是客户还是坚持要便宜的,没办法的情况下只能帮客户找了一个上展位推销的小物流。我朋友跟物流公司谈的时候客户也在场听着。发货后过了大概二十几天货还没到,在这期间的前几天我朋友打电话给货运收货人还是能联系上的,到了大概十来天发现货还没到就再联系,发现电话已经打不通了,根据名片上的固话联系也是联系不上,网上查物流名称也差不多任何信息。估计货运收货人名片上提供的信息都是假的,不过我朋友当时有拍了那人的正面照。现在有两个主要的问题:1.客户没收到货,现在要求我朋友公司重新按原来他购买的数量和种类发货,请问这个做法合理吗?客户跟我朋友当时是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关系的,但是客户有转款给我朋友公司的转款凭证。这部分的责任要我朋友的公司全部承担吗?因为当时发货的时候我朋友已经再三强调要找正规的物流,只是客户坚持要找便宜的。2.如果客户有权利跟我朋友的公司索偿,那我朋友的公司跟我朋友间又是如何分配赔偿责任的?我朋友跟他公司也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那我朋友的公司有权要我朋友分担赔偿吗?还是应该由我朋友公司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热盼您的帮助,急需,谢谢

刑事辩护 2018-10-22 12: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如果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需要从第二个月开始向你支付双倍工资;
      
    一、如果你是因为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是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和赔偿的;
      
    二、如果你公司的行为有违法劳动法第38条中的其中一种,你可以以其中的一条为理由,给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这样你就可以有每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1、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3、综上,您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个月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以及经济补偿。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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