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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保安部门主管,老板(法人)让我将其保安员开除,本人将其辞退,老板让事后写一份辞退证明,(内容大致:“该员工经常睡岗,岗上喝酒,违反公司规定”)有我签字,但没有老板签字,但员工将公司起诉,要求劳动赔偿,支付双倍工资,(注:公司没有给保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保险。)本人已经离职,请问,本人(部门主管)承担责任吗?还有,如果老板,不承认开除员工,说我私自开除的,会承担责任吗?

劳动纠纷 2018-10-22 13: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非劳动者所有的隐瞒真实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都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有些涉及劳动者个人隐私,提供真实情况可能导致歧视、与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劳动者可以不提供或者隐瞒。比如劳动者是否结婚、是否怀孕、是否患有心理障碍、是否同性恋、宗教信仰等信息。


    4.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者提供错误信息的主观状态进行甄别,有些情况如果是由于劳动者的失误,而不是故意导致的错误,并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 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辞职,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并且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是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应当就产生的专项服务费进行举证,如果没有证据,将不会得到支持。
    违约金的数额按照未履行完的服务期的比例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一般来说,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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