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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小弟我是台湾人。在2010年6月的时候集团调派我至大陆就职,当时为了办理台胞证长期签需要在南京总公司有帮我办理了就业证,长期签证至2015年。后来又因工作需要,于2011年2月调派至福州分公司。最近因为与公司有些矛盾,打算跳槽到一家大陆的公司上班。在办理离职的时候集团管理部的表示2010年在南京办理的就业证已过期,调职到福州公司的时候没有再办理就业证。而且公司始终也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大陆的朋友说我可以申请各种劳动仲裁。现在手上有的资料是今年7月份公司开给我的在职证明以及收入证明、一些公司公告以及文件可以证明我从2009年开始就是在这家公司上班的。想请教各位懂法的前辈我该如何申请仲裁?是否需要请律师?是否有维权的必要?

仲裁 2018-10-22 19: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收入证明是你所有收入的月平均值,要单位人事单独给你开的。合同上的收入只能代表你收入的一部分。像差费补贴、误餐补助、奖金、还有每年的工资涨幅都不在合同里反映的。
    但如果没有别的收入,劳动合同里的工资也可间接作为你收入的证明。
  • 公司不给办离职,劳动者可以进行劳动仲裁,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以往的劳动仲裁案例,员工这时需要注意两方面的事情:  一方面,一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用邮件的方式辞职是不行的,邮件通常没有证据的作用,且邮件保留在企业的服务器里,离职员工不容易提取证明。
      员工这时需要书面形式的辞职信,在纸质的辞职信上,需要有员工亲笔签名,辞职信一般交给直接上级或企业的人力资源部。  辞职信给了企业,员工怎么能证明自己已经按劳动法的要求,用“书面”形式通知企业了呢?员工这时能做的,只能是在递交书面辞职信的时候,跟企业要一个收到辞职信的回执。
      如果这个不太容易办到,那只能用人证,人证在劳动仲裁的时候可能有用,在法庭通常效用不高,因为人证一般是企业的同事,法庭可以认为是利益相关者。  另一方面,要办理工作交接。
      按劳动法,员工虽然到30天的时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办理工作交接。当然工作交接是企业安排的,如果企业不安排,也最好写一份工作交接清单,用书面的形式,对工作及自己工作时间的安排进行说明,递交给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一式两份,自己保留一份企业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的。
      不办理工作交接,企业可以暂扣工资,直到交接后再发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发。企业还可能会在员工转档案,转社保,开离职证明时,为难员工。虽然扣留档案与社保不符合劳动法规,可参考:辞职时要考虑的四个法律问题(点击打开),但经常有企业这么做,打官司会导致离职成本的增加。
      辞职时,作为员工把该做的事情做好,与企业保持协商与沟通的态度,大部分企业都会予以合法的对待。对于少数不守法的企业,员工只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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