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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私人幼儿园工作,去年12月份去的,由于在那工资不愉快,今年3月份向领导提出辞职,之前一直扣着我的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证书,还口口声声说不是扣押但就是一直以各种借口不把证书还给我,直到最后辞职走的那天才把证书还给我了。走的那天正好是3月15号,(每月底发工资,没有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我正好工作了半个月,但那天由于工资的问题,园长和会计都不同意发那半个月的工资给我,由此闹得很不愉快。本来3月14号,已经和园长协商好了,我就做到15号就辞职不干了,而且当时园长也是同意的,但是到了15号找他要回了我的证件,会计和园长却说,我这样的情况辞职是没有工资的。明明是已经协商好了的,却又翻脸不认,我辛苦工作了半个月,那半个月工资是我应得的呀,现在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8-10-22 19: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通过合法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要求拿回自己的证件。
  •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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