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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1日前单位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出现劳动争议,在劳动仲裁打了官司,2014年2月7日下的判决书,原单位不服判决上诉一直打官司打到2014年3月18日才在东丽法院达成一直,原单位在这期间没有给我办理退工退档,直到2014年3月24日在我陪同下一起在栖霞道的东丽劳动保障中心办理的退工,但是劳动局人员说办理不了退工了,过时间了,说叫我把档案提走,去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但是我去河东区王串场1号路的劳动保障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的时候,劳动局人员叫我的原单位回东丽区办理退工退档,还说不办理退工退档我就办理不了失业登记,现在档案在我个人手里面没有地方存,现在2个劳动保障中心开始拿我当皮球踢我该找哪个部门?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的赔偿金到日期了也没有给,我该怎么处理?

仲裁 2018-10-22 19: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新规明确,失业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6类失业人员,分别是: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 如果劳动者已经和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单位已经解散,劳动者的档案丢失,致使到了退休年龄无法退休,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机关,哪里应当有备份或者移交的档案。

    法律链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 《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的手续一般要求是:   
    (一)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二)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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