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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入职签订协议的时候,我签订了员工竞业限制协议(此协议没有描述补偿金的方面)。内容大概意思如下(主要是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一条:本协议乙方同意在离开甲方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第二条:竞业限制期限:乙方在此同意,一旦收到甲方发出的《竞业限制告知书》,起将在收到《竞业限制告知书》之日起按照《竞业限制告知书》中确定的期限内遵守第一条规定的责任义务。 如乙方在离职时未收到甲方的《竞业限制告知书》,乙方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条:《竞业限制告知书》(不超过24个月)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及时乙方对上述约定或本竞业限制协议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仲裁、均不影响乙方履行本竞业限制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第四条到第八条:都是叙述乙方在受限制期间应该尽的义务,以及违规赔偿。请问,我入职时候签订的,上面描述的协议应该还不算是真正的《竞业限制协议》吧,如果不算,在办理离职的时候如果甲方提出了《竞业限制告知书》,是不是也需要跟我协商补偿费用,征得我同意签字后,竞业限制协议才算生效?我可以拒绝甲方提出的《竞业限制告知书》吗?如果公司跟我谈《竞业限制告知书》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比如时间,跟补偿金?

合同纠纷 2018-10-22 19: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劳动者不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不受竞业限制。
    如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没有每月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不受竞业限制。
  • 竞业限制是企业通过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进而保障自身的竞争力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行生产与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赔偿。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明确竞业限制对象  竞业限制的对象不是全体员工,竞业限制的对象必须是企业中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就业权利的限制,故劳动者在签订协议前要明确是否有签约义务,否则可以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  
    2、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指对劳动者再就业时的择业限制范围。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明确竞业限制的地域  竞业限制的范地域是指对劳动者再就业时的地域的限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明确竞业限制年限  我国劳动合同规定,竞业限制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就意味着上述特定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年限不的超过两年,否则超过的期限无效。  
    5、明确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标准  由于竞业限制合同限制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企业必须给员工相应经济补偿。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做了约定,但对补偿金的数额并没有具体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就经济补偿问题签订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的数额领取经济补偿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  
    (2)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劳动者明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签订协议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应当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反悔的,应当驳回其诉求。  
    (3)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丧失胜诉权,应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操作指引】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经济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比较多,为了避免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后又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风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当告知国家法律对经济补偿的规定,并在协议书中告知劳动者依法可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可作如下约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甲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乙方(劳动者)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劳动者)同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元,与法定标准差额部分乙方自愿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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