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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3年多未签劳动合同,第一年有几个月未缴社保,2014年5月24日离职。2011年入职,我是负责外贸业务,与公司有点亲戚关系,这家公司我没来时快要倒闭。现在已发展到两地建厂。这几年一直是我一人负责做业务,主因公司舍不得花钱请人,工作量很大,每天加班到很晚及周末不休息加班加点的拼命做。去年我生小孩了结果还是不招人,生小孩前一天晚上还加班到晚上11点。结果我去生小孩了公司招了6个人来结果全部走光,我只休息了一个多月又上班了。这项是否可以申请产假补偿费用?在工资明细单上有出勤天数记录。今年公司一直招不到人工作量太大,加之我要照顾小孩,前面多次口头及书面申请辞职,公司无视我的申请,老板娘说三道四,2014年5月24日离职。公司未付4月及5月份工资,因此我以年薪的工资要求付4月及5月份工资,2014.6.19申请劳动仲裁,判决书8.18已下,但公司不服已上诉到法院。我的工资是年薪,每个月发一部分,然后年底发清,现在公司只愿意付我每个月的工资,根本不按我的年薪计算,虽然年底有一笔账打到我银行卡上,但他们不承认是我的年薪。还有我5月离职了,他们公司帮我多交了6.7月份的社保,原来工资上扣除每月196元,这次在上诉单上这两个月份要扣1500元的社保,可知这公司有多黑。还有我老公也是这种情况,他是去年来这公司上班,老板娘叫他过来也是讲年薪,这次一起离职的,一起劳动仲裁。7月份劳动仲裁开庭时,公司拿出来我老公的合同,好象是他签字的,但写着是2011年入厂的,实际他是2013年来这公司。听我老公说当时是人事验厂需要叫他签字的。公司拿出来我的合同是别人的字迹,当时仲裁开庭时我就否定不是我签的合同。公司这次上诉提供了我们俩在公司的所有每月工资发放明细,有出勤天数记录及社保扣除费用明细等,基本上都是29天、30天或31天,但没有年底打的款明细,如果他们不承认我的年薪,是否可以算加班费用?现在有15天要提出答辩状,请告知我们该如何处理,是否以未签订合同为由要求双倍工资和平时的加班费用经济补偿等等?

劳动纠纷 2018-10-22 19: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
    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一)、算定方法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
    20.92天和
    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
    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
    21.75天×200%×加班天数。  二)、分类计算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amp;lt;工资支付暂行规定amp;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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