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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3年多未签劳动合同,第一年有几个月未缴社保,2014年5月24日离职。2011年入职,我是负责外贸业务,与公司有点亲戚关系,这家公司我没来时快要倒闭。现在已发展到两地建厂。这几年一直是我一人负责做业务,主因公司舍不得花钱请人,工作量很大,每天加班到很晚及周末不休息加班加点的拼命做。去年我生小孩了结果还是不招人,生小孩前一天晚上还加班到晚上11点。结果我去生小孩了公司招了6个人来结果全部走光,我只休息了一个多月又上班了。这项是否可以申请产假补偿费用?在工资明细单上有出勤天数记录。今年公司一直招不到人工作量太大,加之我要照顾小孩,前面多次口头及书面申请辞职,公司无视我的申请,老板娘说三道四,2014年5月24日离职。公司未付4月及5月份工资,因此我以年薪的工资要求付4月及5月份工资,2014.6.19申请劳动仲裁,判决书8.18已下,但公司不服已上诉到法院。我的工资是年薪,每个月发一部分,然后年底发清,现在公司只愿意付我每个月的工资,根本不按我的年薪计算,虽然年底有一笔账打到我银行卡上,但他们不承认是我的年薪。还有我5月离职了,他们公司帮我多交了6.7月份的社保,原来工资上扣除每月196元,这次在上诉单上这两个月份要扣1500元的社保,可知这公司有多黑。还有我老公也是这种情况,他是去年来这公司上班,老板娘叫他过来也是讲年薪,这次一起离职的,一起劳动仲裁。7月份劳动仲裁开庭时,公司拿出来我老公的合同,好象是他签字的,但写着是2011年入厂的,实际他是2013年来这公司。听我老公说当时是人事验厂需要叫他签字的。但劳动仲裁判决书上写着这份合同予以确认。公司拿出来我的合同是别人的字迹,当时仲裁开庭时我就否定不是我签的合同。但劳动仲裁判决书上写着这份合同不予确认。公司这次上诉提供了我们俩在公司的所有每月工资发放明细,有出勤天数记录及社保扣除费用明细等,基本上都是29天、30天或31天,但没有年底打的款明细,如果他们不承认我的年薪,是否可以算加班费用及其它费用?现在有15天要提出答辩状,请告知我们该如何处理?是否以未签订合同为由要求双倍工资和平时的加班费用经济补偿等等? 我问了我们本地的律师,他说我们在仲裁未下判决书之前没讲未签订合同要求双倍工资,后面就不能再讲合同的事宜,之前我们没讲是想拿到相应的工资就行,没想过还要多拿工资。律师说这15天可以不提出答辩状,因为我们没有资料可以提供。只要坚持仲裁判决书就行。如果公司不承认年薪一事,我能否提要按加班费用计算呢?请告之我们具体该如何操作?

合同纠纷 2018-11-01 17: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要给予一定的加班费,或是为恢复劳动力,给安排调休。但是,一些单位安排加班后不给加班费,而是安排其他日子给加班人员休息,即加班只给调休不给加班费。那么,如果单位都这么安排的话,可能会导致劳动者遭受加班的利益损失。
      事实上,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后,只给调休不给加班费是否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确定:
      
    1、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并且,该加班时间不可以用调休处理,只能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2、安排周末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调休代替。
      但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安排调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后期安排劳动者调休,用人单位也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在正常工作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不管有没有调休,用人单位都要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而且加班费还得照标准给。
      另外,加班时除了确定是给调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同时也要关注加班的时间规定:
      
    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规定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最后,其实关于加班,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只调休不给加班费,属于违反规定的话,利益受有损失的劳动者可以积极采取措施维权。当然,如果被安排加班的劳动者较多,并且单位对加班后的补偿安排极其不合理,建议可以在必要时去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加班费进行规定。
    关于加班费,在以下法律法规中有相关的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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