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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于今年2月10日晚被人无故殴打,伤于眼部,肇事者在殴打之后开车逃跑,当晚已报案并提供给警方肇事者逃跑车牌号,但至今警方未抓获到肇事者,警方给我的回复是肇事者当天是租赁车主的车,车主将车放在租赁公司的,警方已查到那个时间段租车人的身份信息和家庭住址,我私人查到肇事者当天在欢乐迪KTV的包房号和当天肇事者进出KTV的摄像录像,可以大致看清面部,现在案件处于闲置状态,警方告知已网上追逃嫌疑人,但未对嫌疑人进行进一步调查,我现已在医院住院10余天,医生告知眼部伤情严重,视网膜出血,晶体脱落移位,眼睛前房积血,眼压低,眼底病情严重,眼眶和鼻骨骨折等,需要到北京等大医院做进一步治疗,我想咨询下我这样的情况做为受害者我该怎么办?警方的调查是否需要根据我的伤情做出刑事和治安案件的区分处理?事发至今已一个月,今天被警方带到有关部门做伤情鉴定,被告知需要受伤后90天才可以,而且他那还不一定可以鉴定!眼部的伤情鉴定需要受伤后90天才能鉴定吗?警方的有关部门的法医还有级别区吗?感谢您能耐心看完我的咨询,期待律师宝贵的意见!谢谢!

刑事辩护 2018-10-23 00: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也就是说,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 交通事故引发的打人事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由加害人赔偿损失。
    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1、首先,等病情稳定了再去做伤残鉴定是正确的,否则会出现一些症状还没有发作,导致鉴定等级低于实际受伤害程度,这样就得不偿失了。之前接手的一个案子出现过这样的情况。
    2、一般损伤至少3个月后才可以评残,颅脑损伤严重的需要6个月以后,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鉴定时机的规定。法医说的3个月到6个月,是医学临床上的经验习惯,属于医学上的规定。
    3、你要及时与医生沟通,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病情会恢复。这样在评残时就处于不利地位了。我是学法律,非医学。这点你要多请教医生。
    4、评残标准请参考2002年12月1日发布并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残评定》。伤残鉴定的项目有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后续医疗费鉴定、三期鉴定(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对于医嘱上写明需要二次手术的,但是你又想尽早起诉的,可以申请后续医疗费鉴定。
    5、你既可以由交警队委托鉴定,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鉴定,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当然自己也可以委托鉴定,但是这种方法非常不明智,耗时耗力,对方也不一定认可,很可能还会重新鉴定。交警队委托鉴定的好处是鉴定等级高,时间短,法院经常予以认可。有关交警队委托鉴定的证据要提前收集;法院委托鉴定恰好与交警委托相反,耗时耗力,但是具有权威性,一般不会接受重新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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