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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对方违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对方说合同是2004年达成的,已过了时效。而实际上,对方是在2011年违约,我是在对方2011年违约后才提出诉讼的,之前也起诉过,开过庭。那么,时效是不是应该从2011年算起?或从每次起诉后开始算起?

债权债务 2018-10-23 02: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合同法,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处理如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不卖,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通常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卖方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  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 可以继续要求履行,如果对方不履行,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要求他返还双倍定金,如果造成了损失,还可以要求他赔偿你相应的合理损失,违约金或者定金(两者选择其一)可以和赔偿金同时要求,另外,也可以起诉中介,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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