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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2011年进入东莞厂,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地点是在东莞(本人手上没有拿到一份劳动合同),在东莞买5险;2.2012年调到重庆厂(未签订书面协议,公司内部有一份调职单,员工未签字),未与重庆厂签劳动合同,保险继续在东莞买;3.重庆厂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公司称是总公司与分公司;4.调入重庆已经1年多了,没有享受到公司的出差或生活补助;5.重庆厂可能开不起来,公司有发一封内部机密文件(有邮件为依据),想借把我调回东莞厂为由,让我自己离职或不服从管理的理由开除我;问题:1.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告公司?以什么理由?可不可以以公司没有在重庆给我买社保为由(因在东莞买5险)去告公司?需要准备什么资料?2.胜算有多大?3.如何赔偿?

综合法律 2018-10-23 04: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公司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8% 20%
    医疗保险 2% 6%(另有每年的大病统筹120元左右,一般是双方承担各半)
    失业保险 1% 2%
    工伤保险 0 1%
    生育保险 0
    0.8%
    合计 11%
    29.8%
    各地可能在医保缴费比例方面有出入,其他的一般没有什么变化的。
  • 社保是强制险,公司必须要为员工购买,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给你交社保,若公司没有买社保或没有按实际工工资交社保,员工可以向社保局要求公司补交过去2年的社保,但员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交社保,仲裁委会以此事不是仲裁委的受理范围,不会处理。 没有买社保,深圳的实践做法是员工不能直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员工要发函给公司,要求公司补交社保,若公司在一个月内没有补交,员工再可以以此提出离职, 要求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
  • 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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