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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咨询下 ·有人欠我欠钱把他名下的一个网点转租给我用于还款,我手里有借款合同和网点的租赁合同,因为网点长时间没有租出去又找不到欠款人,我想把网点装修一下自己干点什么, 就把里面的桌椅板凳拉走了,现在欠款人回来了报警说我盗窃,说他那里面有什么多贵重物品。我把他欠的物业费一万多都交了··现在派出所天天让我协助调查,现在不知道怎么办好··想回老家都不行派出所让随叫随到···

房产纠纷 2018-10-23 05: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二、 “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 签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注意审查主体资格


    (一)出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应予以充分重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审查:


    1、出租人为自然人的,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


    2、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依法成立,审查其营业执照,看其是否年检并进行必要的工商查询;


    3、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


    (二)承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审查承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如暂住人口承租房屋的,必经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经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特别注意:《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能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注意审查房屋是否存在禁止出租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能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注意审查租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应严格仔细审查合同的起租日,同时注意有无在一定期限内免租的约定及是否有表明装修期内免租的约定。

    应严格仔细审查合同的起租日,同时注意有无在一定期限内免租的约定及是否有表明装修期内免租的约定。


    四、注意关于其他条款的审查


    (一)修缮条款;


    (二)转租条款;


    (三)保险条款:


    (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五)违约责任条款;


    (六)免责条款;


    (七)争议解决条款;


    (八)备案条款。


    五、审查租金、租赁保证金和有关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

  • 借款合同到期后已超过两年,借款合同还有效,只是超过了诉讼时效。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贷款方的责任: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借款方的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诉讼时效问题,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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