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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1年8,9月份的时候向一家担保公司以自己的房产抵押担保了170万做生意。借款的时候和第二个月都付了当时借款协议中的2%利息及其他的担保费(每个月担保费用为借款的18%)。这个担保公司很专业的就是在借款合同上注明的利息只有2%。另外还在公证处与担保公司就抵押房产做了公证,对方可以在我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处置该套房产。在同年10月的时候就告知担保公司无偿还利息及本金的能力了。从2011年10月中旬到2012年2月份,担保公司几经周折把当时的抵押房产以160万的价格卖掉了,中间过程我没有任何参与。所有事情办理完后我也没有和这个担保公司就当是签署的借款协议和借条有任何了解,等于所有手续对方还是有保留的。但2012年11月,这家担保公司又给我电话说是问我拖欠他们的账款什么时候还清,说还有20多万。他们也很清楚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还欠亲戚很多钱。请问律师,我这样的状况还需要偿还对方欠款吗?

抵押担保 2018-10-23 06: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法》施行前的担保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施行以后发生的担保为适用《担保法》。
  •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签订银行借款协议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写。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理解合同内容、条款,银行对条款负有解释的义务,这样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二)借款人需要明确借款用途。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关系到银行的风险以及审核是否通过,借款人应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这样可以使银行以及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对保护担保人的权益而言更为公平。
    (三)签订合同后要注意履行方式。  在实践中,提前还贷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是一个总体原则,根据单贷款质的不同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予以适当减免。
  • 一般借款诉讼中需要有借条和银行汇款凭证组成证据链,法院则根据您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来判决是否支持您的诉讼请求。
      根据您的陈述,本案中您缺乏借条,而代替的是手机短信、微博、QQ等聊天记录(以上通称为电子数据)。
    2013年生效的《民事诉讼法》是认可手机短信、微博、QQ等聊天记录的电子数据作为判决依据的。因此,若您提供的上述电子数据能够与您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汇款单)形成证据链,即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法院会支持您诉讼请求,您能够要回对方所欠的借款。
      注意:上述电子数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法院,保证提供的书面形式提供的电子数据与原电子数据所表达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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