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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8日,李某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以价值200万的房屋为抵押,抵押期限与借款期限相同,为2年。2006年8月9日,李某又以该房为抵押,与B银行签订了50万借款合同,期限为1年。2007年5月7日,李某又以该房为抵押,与C银行签订了5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2年。2007年8月7日,李某清偿了B银行50万元贷款。2008年8月7日,李某清偿了B银行50万元贷款。2008年8月7日,李某抵押房屋失火烧毁。请问有哪些物权变动形态?

债权债务 2018-10-23 06: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银行借款合同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写。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理解合同内容、条款,银行对条款负有解释的义务,这样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二)借款人需要明确借款用途。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关系到银行的风险以及审核是否通过,借款人应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这样可以使银行以及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对保护担保人的权益而言更为公平。  
    (三)签订合同后要注意履行方式。  在实践中,提前还贷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是一个总体原则,根据单贷款质的不同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予以适当减免。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之规定,在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在合理期限内偿还。
    此处的合理期限与借款金额有关,借款当时双方商议的借款目的等有关,但出借方是权利人,只要出借方给予借款方相对合理的期限并通知到对方,对方就应当在此期限内偿还,否则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 买房子贷款怎么办理:座落在城镇(包括市区、县城、大集镇)且原则上为借款人现居住地或工作、经商地。已签订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购房合同》),并已支付40%以上的购房款。
    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质押,所购买房屋现值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同意在贷款行办理银行卡(折),每期贷款本息委托贷款行扣收。必要的证件;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抵押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借款人签订的购房意向书、30%以上购房收据或证明文件;贷款人认为必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期限为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为1年以上的,则于次年初执行新的利率。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按季付息,到期结清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等额分期偿还贷款本息⑴借款人向贷款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向贷款行提供相关资料。⑵贷款行受理借款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
    ⑶经调查、审查、审批同意后,要求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存款账户或银行卡,并与借款人和抵押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办妥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⑷贷款行办妥上述手续后,当日发放贷款,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
    ⑸借款人每月(季)末20日以前在其理财卡账户存入足够金额缴纳每期还款金额,并在到期日结清全部本息。贷款归还后,贷款行注销抵押物,并退还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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