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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朋友在贷款公司担保贷款9万元,时间为2011.1.到2011.7月。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合同上的保证期间为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起两年,2.贷款公司与我朋友达成贷款展期协议时,我继续承担连带保证义务,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约定债务期满两年。现在贷款公司起诉,我的担保还有效吗?我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合同纠纷 2018-10-23 07: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综上,有效的担保合同首先应该要符合合同法的构成要件;此外,主合同也须有效。
  • 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 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后,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的部分,有约定的按比例分担,否则平均分担。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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