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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0年7月被xx公司,以辞职一次补偿10万元,另年薪10万元按月发放为条件挖我离开原公司,签合同前已将10万元打入我的账付,签合同时给我一份样本让我看一下,共三份,只需签两份,我签好后他以盖章为带走合同,并说:“我我辞职补偿的钱都给你了你怕什么,”于是我辞去原工作去他公司上班,我一直索要合同他不给,且连续六个月未发放工资,我一气之下离开了他的公司。事情致了2013年因此人欺骗导致企关门,他厚着脸皮向我索要半年工资,且耍无赖,我对他说你回去看一下合同,他说合同没有了,现在就是跟我要钱,请门在没有签字合同的情况下我的样本合同有效吗,请大律师指点万分感激。

调解 2018-10-23 09: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拿到以下的报酬:
    1、员工应付的劳动报酬;
    2、从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还要依法支付一年内的双倍工资。具体而言,就是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公司还是没签劳动合同的,不仅要按规定支付应付的工资,还要额外支付增加一倍的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并且支付时间最长是十一个月,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及提起诉讼主张权益。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4.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5.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6.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
    实务中常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  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
      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盖章时要加盖骑缝。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的。
    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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