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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又是哪个部门的呢?是人事劳动局玛?

仲裁 2018-10-23 12: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1)仲裁时效: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例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举证责任倒置: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由单位举证,否则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3)集体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4)仲裁裁决:下列争议做出的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程序:  
    1、申请仲裁人填写《仲裁申诉表》;  
    2、组织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情况;  
    3、研究是否符合仲裁范围(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4、符合仲裁条件的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答复予以仲裁;  
    5、书面通知仲裁双方及仲裁庭人员开庭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  
    6、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的,需出具证明,他人参加的要出具授权委托书;  
    7、申请仲裁人提供有关证据;  
    8、如遇特殊情况仲裁案件需延期处理的,应填写《延期处理仲裁案件审批表》;  
    9、开庭结束后,填写《人事仲裁案件结案审批表》;  
    10、发出人事仲裁裁决书。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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