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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你好:我在7月29日在厂里上班时受到了工伤,由于公司没有给我买社保,也不积极主动去处理.我自己去申请了工伤认定并拿到了工伤认定书.治疗康复后受伤部位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右手食指中末节麻木没有知觉,不能伸直且不能正常弯区,不能用力.因为是刀片割伤,只进行了肌腱和神经的手术,手术后恢复不理想,受伤的右手食指明显比左手食指小了许多.9月15日按要求上班,因为主治医生只口头说可以从事简单适合我的工作可以上班了,公司是流水作业方方式且多数用手操作,由于受伤留下的一系列后遗症使我工作困难,公司也不给以照顾.公司也不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我住院期间的生活伙食费护理费用也不管我留下的后遗症,多次找过相关公司领导都是找各种理由推托.求助解答:我只是右手食指中末节肌腱以及神经断裂虽然经过手术治疗可是留下了一系列后遗症造成了许多生活工作的不便,按伤残等级十级26条里功能丧失有包括我的情形吗,公司没有给我买社保不积极去处理,我只是一个外来务工人员律师费用较高怎么去维权.目前准备自己去做伤残劳动能力鉴定.

保险纠纷 2018-10-23 13: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伤残等级确定,执行2006年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该标准是目前执行的最新有效标准。
    标准共分10级。
    主要是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等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进行分级。每一个级别都有详细的器官或功能等等损害、障碍及依赖程度的划分标准及依据。
    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经劳动部门确认构成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计算赔偿数额要求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单位拒绝或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职工可以要求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费、交通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的费用、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 应当先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应当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具体伤情确定伤残等级,然后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主要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期间工资待遇不变;构成伤残等级的,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构成伤残等级并解除劳动关系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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