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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人可不可以是已经进行工商登记的公司里面的股东?公司现只有两个股东,商讨后在其中一人里头取一部分股份作为自己的股份,而他本人作为我的代持人,由于本人是香港居民,无法通过工商登记的流程与他们合伙,所以想知道这样的方式是否可行。

公司企业 2018-10-23 20: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伙公司注册相关流程及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准备几个预先准备好的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
    (1)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填写《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2、名称核准后,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准备注册公司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合伙人认缴实缴确认书;
    (3)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章程);
    (4)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5)委托代理人委托书 ;
    (6)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书 。
    3、拿到营业执照,刻该合伙企业公章
    4、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
    (1)有效的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章。
    5、拿到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税务登记证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或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6)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印章。

    6、公司去相关银行设立基本户
  • 按照我国公司法律,有限公司的股东属于公司行政登记的事项、即行政许可的内容。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构成股东变更的事实时,应提交公司登记机关作相应变更登记。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在相关到发起人股权转让、大股东监控和公司收购三个事项时,要向证监会报告备案,相应事实形成并或证监会批准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或变更。
      一般股权转让未构成有限公司股东主体变更或股份公司的股票交易不需要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当然有限公司在年检时应当将反映资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比例的股份变化提交公司年检机关(即登记机关)备案。
    从法理上来看,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故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应当在动态中确定和公开,至于动态备案的周期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备案不是许可,不需要法定。
    登记机关一般在年检的义务中包含审查备案。
  •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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