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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7月1日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由原告提供设计图纸,委托被告制造YA1.5—100A液压船台小车10辆,每辆造价3.5万元,共35万。合同签订后20日内,由原告付7万元预付款,同年10月5日再支付10万元。12月底,被告交付全部的10辆液压船台小车,原告付清全部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7月20日向被告汇去7万元。10月1日被告给原告去函,称原材料价格急剧上涨,需要提高液压船台小车的造成价。原告于10月5日回函拒绝。10月8日原告向被告汇去10万元,被告返还原告,并提出因原告迟延交付第二笔预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被迫终止合同。已生产的两台小车,因原告交付7万元而由原告取回,双方不再发生关系。原告提出迟延交付第二笔预付款,是因为等待被告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答复。被告称原告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同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原告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原因?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7月1日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由原告提供设计图纸原因?

离婚 2021-05-19 23: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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