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是兴化人,2015年4月26日签订了工程结算协议,协议内容:甲.乙双方于2011年12月12日签订工程合同书,后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又增加了一定的施工量,其中部分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甲方立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经双方协商达成本结算协议。一.总工程价格按人民币333万元计,甲方砗219万(以实际付款凭证签字为准),考虑乙方工程质量问题及甲方困难,双方约定,甲方实欠尾款为83.9万元(捌拾叁万玖仟元)。此款甲方在2015年度内支50%,余款50%在2016年度内支付。二.后续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三.乙方自行处理工程中的负债,不得将乙方的债权人带至甲方主张债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效,协议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份,见证人一份。以上是协议内容,实际2015年甲方只支付了16万元工程款,至今分文未付。2016年6月21日晚,甲方厂房有6间屋面连同大梁被龙卷风掀翻,现在甲方找我要我承担责任,请问律师我还需承担责任吗?速求解答,速求律师帮助,谢谢。

其他 2016-06-27 11:0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