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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变更了经营范围,原来能够开具建筑发票,变更后不能开具,对购买方有什么影响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23 20: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如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搜索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XX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在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尽管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越权交易行为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3、如果越权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因此,原告对于被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不知情的,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必然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会对交易安全造成损害。
  • 公司经营范围更变流程:
      
    1、召开股东会会议,形成变更经营范围的股东会决议 ;
      
    2、根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上的经营范围;
      
    3、然后携带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4、领取并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最好带上公章,法人章,连同上述资料提交;
      
    5、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了(需要交纳变更登记费用);
      
    6、然后变更公司的税务登记证,这一步向税务部门出示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7、除了变更税务登记证,还要到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组织机构代码。
      需要的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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