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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朋友用内陆朋友A和B的名义注册公司(零投资),公司建立资金为内陆朋友A和内陆朋友B各占股50%(实际投资资金及经营管理为台湾朋友,A和B均只是法律名义出资人不参与公司任何的经营管理与公司也无任何经济联系,),法人代表是A,现在台湾朋友想将法人代变更为原股东B(原法人A变更为股东),请问做为股东和法人的A或者B会承担怎么样的责任,作为B又将面临怎么样的责任变更?B要如何做才能避免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B现在有必须承担的责任,那在名义上撤股会不会可以避免等,因为该开始A和B同意帮忙成为股东和法人的时候没有意识到相关法律责任,烦请帮忙解疑

综合法律 2018-10-24 07: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股东变更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股东会决议
    章程修正案
    对原法人的免职文件
    对新法人的任职文件
    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新法人履历表及签字备案书
    原(新)法人兼职总经理的,提交总经理任职证明
    指定委托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
  •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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