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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家好。我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对方未出资,出资人是我本人。对方以技术名义占有公0%的股份,我占公0%的股份。法定代表人也是我本人。因合作问题产生一些矛盾,我本人欲退出经营。现有下面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大家:1.公司从成立至今产生的亏损,由双方承担,因资金是由我本人出资,故对方向我支付亏损额0%,请问对方支付的这部分资金在法律上是否有规定的支付时间?如果没有规定支付时间,是否应根据对方的承担能力来确定支付时间?如果时间较长,对方是否应该支付改笔资金相关的利息等费用?2.更改法人代表是否需要重新验资?更改法人代表的程序是怎样的?3.如果注销公司,程序是怎样的?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24 07: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法人的代表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不愿继续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可以视为具有退出公司经营的意思表示。
  •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外资企业注销程序如下:
    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商务部门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
    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
    7、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人民币账户销户)
    8、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9、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10、劳动登记证注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
    (一)清算的期限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 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 同之日。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 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 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二)清算委员会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 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 会计师、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 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
    2. 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
    4. 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5. 清缴所欠税款;
    6. 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 清理债权、债务;
    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三)清算通知与公告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 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此外;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 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 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 立之日起10天内刊登。
    (四)清算财产分配 企业及中外投资者须依法分配清算财产而不得作任意处置。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清算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变卖和分 配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以及公告、诉讼、仲裁及其他所需费用。)后 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2.国家税款。
    3.其他债务。 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 的实际出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应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等),债权 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清算过程中若发现企业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 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办理。
    (五)清算终结 清算委员会完成上述财产清偿工作后将制作清算报告并经董事会 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 天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该等 手续完结后10天内,须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 执照。同时须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 终止。
    三、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2份)
    2、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份原件)
    3、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2份原件、1份复印件)
    4、《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原件)
    5、企业在市级报刊上三次公告的证明资料(2份原件、1份复印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7、海关出具的守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8、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2份原件、1份复印件)
    9、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1、工商局企业信息卡(LC卡)
    12、企业公章
    13、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
    14、其他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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