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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12年1月份因更换企业法人所以更换了营业执照,新照是2012年1月24日办的,所以没有参加2012年的年检。后面也没接到工商局的催报通知,现在参加2013年的年检时,不能网上预报才知道我没有参加2012年的年检,工商局说要罚款,向我们这种情况可以免罚款吗

工商事务 2018-10-24 09: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法人人格合法存在,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对合法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否定,而是对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否认。
    ②股东有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用的前提。
    ③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④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⑤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适用。否则就违背了法人人格制度。
  •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且法律有规定时,才能罚款。
    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罚款职权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在我国工商系列法典中,很多法律法规都赋予了工商局罚款的职权,比如反垄断法、所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都有此规定,而对于工商局罚款程序的规定,又专门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工商部门严格按此规定进行执法。
  •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企业年检办法》规定,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将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如下:  
    一、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就不能再取得原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3年之内不得使用。  
    二、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执照起未超过3年,不得担任企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  
    三、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及其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全国、全疆实行分类监管而被纳入“黑名单”信息库。随着企业信息网络化的推进,“黑名单”将在全国、全疆工商工作网络平台上共享。有不良记录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将成为工商等执法部门的清理对象和重点监控对象,不利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对外开展投资经营。  
    四、法定代表人3年后再次申办执照要补齐以前欠缴的税费。  企业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则是企业正常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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