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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1年在外地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小公司,当时我是法人代表,因在北京有固定工作,那边一直叫朋友管理,开了一年后,因为一些事情想把公司注销,后来委托那边的一个公司办理,当时缴纳了四五千元费用,后来一直没去过那边,在此期间那边朋友曾要过我身份证,说办理注销,我这两天通过当时的企业注册号发现公司并未注销,不过公司的名字已有所改变,经营项目也有所增加,我也从法人代表变成了自然人股东,我现在不知道应该怎么办,那边的朋友再也联系不上,我想咨询下,我现在变成了自然人股东,如果公司出现问题,我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营业执照有效期到2015年3月,到期后,是否和我就没关系了?

合同纠纷 2018-10-24 09: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先搞清楚、要注册什么形式的公司:
    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要3万。而且需要两个以上的股东,新的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一人独资公司但是最低注册资本金是10万元。(执照上不会写上一人公司的字样但是会注明“自然独立人”
  • 首先,你不主动注销,公司是不会自己注销的。第二,如果你不注销,而且不管它,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你的企业因为没有公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的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最后会对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等人员的信用照成影响。国家现在真么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建议楼主不要那么做。第三,注销公司其实不是那么繁琐。而且也不怎么花钱(可能就是登报需要一定的费用)。
    第四,解散公司的流程:1,解散事由出现(一般为开股东会,解散公司);2,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到工商部门备案;3,清算组成立后10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登报公告。
    接到通知的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登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完成之前不得对单独债权人清偿。4,出清算报告。5,报股东会确认。6,注销。
  • 召开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是否注销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如果是五人以下的公司可以购买对方股份,或者申请破产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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