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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的合作伙伴合伙开了家公司,刚成立不久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是他。本身是说好他出钱,我出力的,但是现在跟原来说的不一样。但是因为之前我接业务的时候,跟其他单位签的都是我的名字。当然有敲公司的公章。要是到时候业务上出现问题,谁承担法律责任? 我合作伙伴也不是什么善类,到时候我离开,所以责任往我身上一推,是不是要打官司。

工商事务 2018-10-24 09: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 1、首先双方合伙开店,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只能有一个人,不能写两个人,不存在不利的情形;
    2、《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中如果法人代表损害其他合伙人的权益,那么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4、《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5、同时对于私底下转让合同,需要确认是否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如果是,那么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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