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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出了场车祸,原因是一同事下班叫我送她,我拒绝了因为我不认得路,过了一会儿,她再次提出让我送她,我考虑到一女孩大半夜一人回家不安全,出于好心我点头同意了,是借的别人的车,车没有车灯,导致我们撞在路边花坛上,当时我脸碰烂了,她牙掉了一颗,脸角还掉了一小块肉,我提出去医院,她可能是因为害怕提出先回工作地找领班,耽搁也不久,一晚上下来医疗费用用了将近两千我也同意我一人承担因为想着确实是我骑的车,但是后续医生说如果她牙长不好的种牙,那费用的一万多,我觉得就承受不了了,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的话医疗费用是本应该我一人承担还是我们两人共同承担?

劳动纠纷 2018-10-24 1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1)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2)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
    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3)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
    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4)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你的说法可以分为两点:
    一,员工下班后,在正常骑行时间内,如果是在经常性的回家途中发生车祸,一般认定为工伤。
    二,员工下班后,没有符合上述条件,那么不会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承担责任。
  • 车祸住院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属于交通人身损害的,先申报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和受伤者收入水平及个人等因素,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而后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符合工伤条件的,可以申报工伤赔偿;必要时,委托律师处理。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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