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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09年合伙开了公司,注册资金50万,我法人他股东各占50%股份,但是他并没有出资,只出了办理营业执照的50%的钱,2人签订了协议公章和营业执照以及分公司的材料都由我来保管,现有11家分公司,一家分公司是他朋友挂靠的,其它都是我朋友来挂靠的,在经营过程中他很少关心公司的进展办理分公司的相关证照也都是我一人负责,他只是关心公司的财务,前几天他要买房我借了他50万,说好等他贷款下来后归还,可下款后问他还钱他却要挟说要求我把公司的公章财务章以及营业执照公司帐户和分公司的相关材料交由他保管,他还写了个清单叫我签子盖章、因急等钱用没法只能按他的要求来做了,还钱时又扣了我2万不还要求我在把公司帐户上的1.5万转由他保管其中6000是分公司交来的押金他是外省人怕他跑了我没有同意,我怕他以后拿着公章干违法的事,我提出来我退出公司让给他不要他一分钱,自己付出了很多心血很舍不得!他却不同意要我负责公司和分公司的管理和培训以及...他却只管财务而已,现在要么就是他退出或者我退出,不知道我现在我要注意些什么,要不要先报警备个案?怎么来维护我的权益?还有如果我退出要办理哪些手续?

综合法律 2018-10-24 10: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使用集体企业土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持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出让给股份制企业,或由国家作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持有土地管理部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 挂靠其他公司的营业执照,违反国家强制规定,单独看是无效的!但是,法律纠纷纷繁复杂,实践中有好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有可能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所以,建议您在对外签署协议时尽量以挂靠企业名义或以合作开发形式签定合同,尽量减轻风险!最后,希望您能同本律师联系,本律师愿意以自己的经验和理论知识就此问题同您深入探讨! 律师提示:要有风险意识,要有规避风险的意识!
  • 分公司办理工商注册过程中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  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证明。  产权证及产权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应当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产权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确认。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被委托人签名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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