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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一、我和两个朋友在2005年9月合伙成立了一家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公司成立时,我出资20万另两个人邹某出资19万,枢某出资25万,(是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当时还有其他6个小股东。二、但公司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时,股东只有两个人,一个是法人(是枢某的岳父,但他当时并未真正出资),占51%。另外出资19万的邹某占49%。工商注册那里并未登记我和其他股东的名字。公司成立经营3个月后,出资19万的邹某就撤资了。而枢某的岳父(法人)真正出资的日期是2006年,投入了100万。成了公司的最大股东,07年工商局注册的股东变成了法人和枢某两个人,注册资金未变仍是100万)。三、实际控制人枢某在公司的经营期间(由于资金紧张)只陆续的分给过我们几万块钱的分红。到2009年时。公司的负责人枢某,提出让我们退出公司。他不承认我是公司股东的身份。只还了我股本,拒绝分给我红利。四、但我有一份该公司的出资证明,而公司其他6个小股东没有,而且不知道此事。(因为工商注册那里没有我。而我的股份比例较大,我一再索要。所以只给了我,日期是05年10月)。五、出资证明是按照公司法,要求的标准格式打印的,(上面标明了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我是公司股东,出资金额20万、占公司的20%股份、按利润的20%分红。出资日期)盖的是公司的财务章。但没有其他人签字。   枢某现在拒绝承认这份出资证明。说这个是我自己造的(后来我仔细的看了一下,这份出资证明是先盖得章,后打印的字,我当时并未注意到这一点,这是他早预谋好的)。六、请问:1、我的这份出资证明有法律效力吗?(他不承认,说我私造的。法律会怎样认定)?2、出资证明是否能够证明我所占股份和分红比例吗。3、法人构成虚假注资的罪责吗?下一步我该怎么办?请各位百忙中给予分析、解答,谢谢

公司企业 2018-10-24 10: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权转让的价格与公司的净资产有关系,与注册资本的金额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公司亏损,把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都亏掉了,那么股权转让的价格是低于注册资本的。如果公司的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的,股东可以考虑减资,是注册资本与净资产保持一致,但是减资的程序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处理,需要发布公告,为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过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账面清楚,无须进行办理减资,变更注册资本的手续。
  •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 2013年12月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货币(现金)出资比例没有规定。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已经没有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可以使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不使用货币出资。
      《公司法》2013年版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2005年版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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