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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一笔担保情况:该笔担保是在借款凭证直接写的,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为一个。在上面有这样的描述: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2011年8月17日到2011年10月16日止,到期一次还清。但在最后加了一句话:本借款由担保人提供担保,至本息结清时日止。想请问担保时效是否已超过?担保人担保责任是否解除?

债权债务 2018-10-24 13: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担保一般只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一般不需要签订合同,如有相关事项约定也可以签订。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如果借款人给担保人出证明说欠款他还,担保人不用承担担保责任,法庭是不会同意判决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
    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债权人和担保人,借款人说不用担保人承担责任是不行的,只有债权人同意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才行。
    《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 如果借款人给担保人出证明说欠款他还,担保人不用承担担保责任,法庭是不会同意判决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
    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债权人和担保人,借款人说不用担保人承担责任是不行的,只有债权人同意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才行。
    《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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