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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老师,您好,前几天问了您以下问题:

我是一家个人企业会计,前几年厂长安排我拿着公司公章去投资担保公司办了件业务(担保或贷款什么的,记不清了),签了份合同,盖的公司章但是签了我自己的名字。担保公司人员问“我想着公司法人是李某某吧?上次你们会计张某某来办过业务”然后我说了厂长名字,那人知道后就拿出另一份纸张(声明或合同什么的,上面写有内容,具体记不清了)让我在上面签了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并说是通过我了解一下公司的情况(但签的合同和后面签的纸的名称及内容当时记得,现在都记不清了)。最近不在这家公司干了,心里一直疑虑这事是否牵扯自己,这三四年过去了是否还与自己有关?另问一下在那份纸上签了姓名和身份证号能否让他人作出非法事情?请老师帮助分析一下整件事是否与我还有牵连!

现在这几天还是很犹豫,就是不管那位担保公司人员不管问了什么,即使我签了两次名,只要盖了公司的章,这件事就跟我没关系了吧?老师。

债权债务 2018-10-24 13: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因此,公司的动产如果要为个人提供担保,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
    经同意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特别的公证。如果真的要公证,对合同书进行公证也可以;要对担保行为公证,只要到合同鉴定地的司法局的公证处办理就可以了。
  •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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