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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律师几个关于担保合同的问题: 事情经过大致是:甲作为担保人之一被借款人告之与乙厂共同担保,金额为30万元,先签订了担保合同。其后借款人跟甲说乙不肯担保故担保合同不成立。但实际上借款人找了丙作为第二担保人(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在之后签订了担保合同。 请问:1、两个担保人不同时在场签订,是否合同有效? 2、甲被借款人欺骗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一直以为合同是无效的,但借款人其实偷偷地让第二担保人为其担保,这其中是否存在不是真实意识的表示,是否可以请求判处合同无效? 3、甲在未借款人担保时借款人其实存在欺骗甚至诈骗性质,请各位律师帮忙看看能从哪个角度去打这场官司,最好能达到合同无效不用赔偿的结果? 急需各位律师帮忙,谢谢了!

刑事辩护 2018-10-24 13: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我还想再多说一句。如果担保人不存在免除责任的情形,我来教你一个办法:那就是你去找到债权人,征得对方认同主动承担自己对应份额的担保责任,同时换取债权人免除你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
    这可是一个以小的损失换来大的自由的好方法哦。

  • 1、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有期限。超过期限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3、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采纳了肯定的观点,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解释确立了担保人在无效担保合同下的追偿权问题,开创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
    这种解释的主要理由在于,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原本是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最终的责任人,担保人的责任只是一种代偿。担保人因其允诺承担担保责任,责任与权利通常不成比例。
    如果不允许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则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而担保人的过错只是确定担保人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不能改变这种责任为代偿责任的性质。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但是,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则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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