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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律师几个关于担保合同的问题: 事情经过大致是:甲作为担保人之一被借款人告之与乙厂共同担保,金额为30万元,先签订了担保合同。其后借款人跟甲说乙不肯担保故担保合同不成立。但实际上借款人找了丙作为第二担保人(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在之后签订了担保合同。 请问:1、两个担保人不同时在场签订,是否合同有效? 2、甲被借款人欺骗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一直以为合同是无效的,但借款人其实偷偷地让第二担保人为其担保,这其中是否存在不是真实意识的表示,是否可以请求判处合同无效? 3、甲在未借款人担保时借款人其实存在欺骗甚至诈骗性质,请各位律师帮忙看看能从哪个角度去打这场官司,最好能达到合同无效不用赔偿的结果? 急需各位律师帮忙,谢谢了!

刑事辩护 2018-09-23 19: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担保合同也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合同,也要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制度。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担保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也要根据其有无过错或者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根据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责任与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有很大的区别的,担保责任是只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就要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债权人损失赔偿责任。
    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一是要看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三方的过错情况,都有过错,三方都要承担债权人的损失;二是要看三方过错的大小,来区别应负责任的多少;三是没有过错的就不承担责任。
    从上述分析看,合同无效后,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比担保责任要小。
  • 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主要情形包括:
    1.主合同尚未成立;
    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不过,如果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或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合同同样是成立的。除此之外,凡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皆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
  • 如果既没期限又没限额,那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保证的标的完全不确定.
    最高限额保证合同,也是既要有限额,又要有期限.如果未约定期限,则以保证人通知债权人之日为决算日.
    期限是必须的,若无最高限额设定该保证是否成立,我国似无明确规定.在日本法中,只在抵押合同中的最高限额是成立的必要条件,而其它合同未设最高限额不影响成立.
    最好是根据往年业务量,就高设一个最高限额,然后一年为限,每年决算.限额在一年内即将用完时再补充.这样工作量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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