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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家事代理权与共同财产制的联系与区别。

综合法律 2021-05-22 07:2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据此,法院主要从债务的去向、用途是否与共同生活有关联来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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