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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有四个儿子,在当时那个年代家里很穷,就很多人都住在三间小屋里,而那时我爸跟我大伯都结婚成家了,我大爷先分出去了,我爸跟我爷爷住在一块,后来我把从村里买了三间小屋,我们三口就搬出来住在那三间屋里。在那里住了有5-6年,再后来我爸慢慢有钱了,又从村里买了一块地盖了四件房,我们就搬到新盖的房子里了。而那三件小屋,当时村里有很多人都想买下来,我爸没卖,但后来我爸却跟我妈说把那三间屋卖给我爷爷了.因为那时我三叔面临结婚,就三间小屋,家里还有四叔,所以住不开了。我爸就当养老让我爷爷和四叔住了那三间小屋。我爸这样跟我妈说是因为怕我妈把房子卖给别人,所以才这样骗我妈的,这是最近才知道的这个原因。 而现在两位老人都先后去世了,我爸想把那三间房子收回来,但我四叔不给,还说房子是他的,还弄了一张房屋证明,写着卖方刘全瑞(我爸),买方刘路(我爷爷),300元,税180元,1986年办的。但当时我爸没跟他们办任何买卖房屋的手续,现在怎么还出来一份买卖合同呢?而我四叔现在在胶南灵山卫有一套楼房。 我爸想把房子要回来,应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8-10-24 15: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 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法,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首先看证件是否齐全。
    作为买方需要注意:
    1、审查卖方是否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这个可以通过到房管局查册解决,如果卖方有配偶,那么原则上要配偶一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
    2、审查房屋是否有被他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同样可以通过查册解决,查册上面会显示是否有其他权利人,如抵押权人,如果有,那么这样的房子不能买,或者让卖方处理完了再买;
    3、房子如果是干净的,那么就要注意交房时间,要约定明确的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4、明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及条件,以及约定卖方协助办理手续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等。
    作为卖方需要注意:最主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并且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最后,对于买卖双方,上面所提到的均需要关注,可以明确对方的责任,也可以避免自己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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