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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涉嫌虚假宣传美容仪器和美容项目的数量。我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后,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解,我要求美容院全额退款,赔偿皮秒美容项目的3倍。美容院只愿意根据我做的项目赔偿三倍。我想问一下美容院的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能否根据整个项目的数量要求赔偿?美容院涉嫌虚假宣传美容仪器和美容项目的数量。我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后,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解,我要求美容院全额退款,赔偿皮秒美容项目的3倍。美容院只愿意根据我做的项目赔偿三倍。我想问一下美容院的

调解 2021-05-23 01: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指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应当受到高度的尊敬和重视,不受非法侵犯。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借口调戏、侮辱消费者,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妨碍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不得强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也不得公开宣扬有损消费者名誉的言论。
    二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地域的差异,形成了民族间语言文字、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心理状态和宗教信仰等多方面的差别。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服饰、饮食、居住、礼节等风俗习惯,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应自觉尊重这些风俗习惯,不应嘲讽,不做有伤民族感情的事情。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致消费者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他情形),对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者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所以商家虚假宣传进行赔偿时是三倍赔偿。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行为,不仅需要负担行政处罚的后果,还要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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