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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工作4年多,从事销售工作,销售业绩一直很好,今年过完年给我调换了区域,工资降了,换的区域有很多客户问题,公司无法解决,我5月下旬提出离职了,但现在公司以我业绩不好为理由,拒不支付我4月5月的差旅费,且公司下发的差旅费管理制度通过邮件发送,未盖公章,且邮件是5.4下发,但执行时间却要求从4.1号开始。目前公司就以管理制度后附的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为由不支付我报销费用。请问这种情况我能要回我的费用报销吗?

合同纠纷 2018-10-24 17: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因工受伤,经鉴定为工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在各地区暂无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对一次性赔偿所作出的规定。
  • 申报地点: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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