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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6岁就在那个电子厂上班 ,我工作了一年多4个月 ,我去的时候也没要身份证, 就直接让我上班 ,也没有签劳动合同 , 一个月只发生活费1000 ,其余的年底给 , 去年结工资的时候给的少 今年我就不去了 , 但他们一直找我说在给我补去年的工资再给我2000块钱 我就去做了 但是工作了3个月我找他们要钱他们就给1000块钱 说另外的1000块钱去年年底发工资的时候一起给了 我们凭口说的 又没证据 我就说不干了 他们也不给我工资说工资已经给了 我们很气愤 吵了一会 他又说让我过年来拿工资 也不算我工资有多少 ,说是让我在干一个月给清 如果现在走还得扣钱 具体扣多少也没说 我现在要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10-24 20: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不给工资,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讨薪?
    1、沟通协商解决
    2、协商失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3、除了以上两种渠道外,应理性对待工资不发的事情,千万不要用过激的言行(如:跳楼讨薪、跳桥讨薪、绑架老板等方式)来处理,以免事态恶化,使自己受害更加严重或者使自己从受害方变为加害方。
  •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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