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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无责但在施救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当交通事故中对方越线逆向行驶与我方相撞,对方处于半昏迷状态,在事故发生后我方拨打120救护车到达后准备送对方去医院检查治疗,但对方拒绝去医院检查治疗并在救护人员那里签字,救护车离去。后被交警带往事故中心。后经事故中心查酒精测试对方为280,我方为0,之后又到附近医院进行抽血化验,提取血液样本之后事故中心办案人员要求我方陪同对方一同上救护车去医院接受检查治疗,但到医院后对方拒绝检查,但在我方强烈要求下急救值班医生开出了让对方去照胸腹透视的单子,我方主动办理手续交费用,然后到了透视科对方据不接受检查多次,检查医生无法进行检查,最后无果医生要求我方退费,并带病人离开,最后我方带离对方伤者去了宾馆并找人陪同,准备等伤者第二天早上清醒以后一同去事故中心。带去宾馆的理由有一下几点1.对方身上没有钱。2.处于醉酒状态无人照看.3.对方手机没电无法通知家属。4.多次拒绝和抗拒检查治疗导致最终无果.。但在第二天早上发现对方已经死亡。血液样本检查为醉驾,尸检结果是交通事故导致内脏出血死亡。请问在这场事故中我方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交通事故 2018-10-24 22: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酒后驾车处罚规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酒后驾车不仅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也对自己的生命的不尊重,更危害着公共安全。依照我国《刑法》规定,酒后驾车肇事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在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酒后驾车应从重处罚。另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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