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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拆迁协议,但后来开发商将指定的补偿房私自出售,我们想去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坚持要那套指定的补偿房,但法院一说不受理这类拆迁纠纷,只适合调解,但调解很多次都不成功。开发商已经把我们当作已经签了协议的住户不理不睬,法院又有人说打官司很贵。请问法院能不受理吗?如区法院不受理怎么办?打这类官司法院收取的费用跟补偿房的标的金额有关吗?谢谢!

拆迁补偿 2018-10-25 07: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
    可以选择协商解决,或是仲裁解决,如果两者皆无法解决问题的话,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 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首先可由双方进行协商,在明确双方责任的情况下解决纠纷;如果双方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纠纷的,则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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