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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年工伤,今年5月份去做了工伤鉴定,但是6月份公司才通知我去拿报告,这种情况下是按新规定赔偿嘛如果报告当月给我,我6月前去申请赔偿是不是就按旧规定赔偿了?是不是公司的通知早晚时间导致我的索赔发生了变化,他们需要对此负责嘛?

工伤赔偿 2018-10-25 08: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从期限上来看可以分两种:
    1.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期限。
    2.另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时间:在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就可以申请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一、办理机构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二、申办条件
    1、职工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为老工伤)人员;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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