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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受害者家属很无助,希望好心的专业人士能帮忙解答,非常感谢。具体过程:受害者骑摩托车载两人正常行驶,肇事者骑三轮车对向驶来,由于三轮车车速过快转弯时越过车道分界线正面将受害者撞倒,摩托车被载两人甩出车外受轻伤,受害者被拖行10米左右,头部和腿部大出血,到达医院后人已经不行了,肇事者当时在医院时还主动交押金,后发现受害人已经死亡连押金也没有交,现在肇事者家属拒不露面,也没有任何经济垫付,受害者还在殡仪馆存放,受害者家属现在非常悲痛,对方好像找了很多人的关系要往外捞人出来,请问这种情况下处理流程应该如何进行?走什么法律途径?如何获得最大的赔偿?非常感谢各位专业朋友的支持。

交通事故 2018-10-25 09: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也就是说,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必须报警(拨打报警电话122,急救电话
    120、999),保护现场。  如果事故发生地确属偏远或者找不到电话报警,受伤人员必须立即治疗,同时又找不到其他车辆协助运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救治,但在移动现场前,必须将因移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人员倒地位置等进行标划。当事人可以利用石块、砖头、白灰等物品在地面进行明显标注。
  •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交警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 事故车辆进行扣留进行检验和鉴定,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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